关于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问题的探讨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需要检定或者校准了?
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化工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这些检测报警装置通常每年校准或检定一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公告)明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不再纳入强制检定范围,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于是有企业就认为以后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是不是不用检定或者校准了?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条文解释,其中第九条的条文解释如下:5.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由此可见,非强制性检定同样要检定,区别在于由谁检定。
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
非强制性检定的周期如何确定?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根据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第5.5条规定: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根据GBZ/T233-2009《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第7.4条规定按计量要求对检测报警仪定期检定。查《硫化氢检测仪检定规程》,规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查《一氧化碳检测仪检定规程》,同样规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理解为:根据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具体标准要求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检定还是校准?
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上网查了一下,结果如下:
《法制计量学通用基本名词术语》将检定定义为: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将校准定义为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装置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检定和校准的相同之处在于:
1)都是测量仪器的评定形式,是确保仪器示值正确的两种最重要的方式。
2)都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即都属于计量范畴。
3)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都是按照相同的测量程序进行的。
检定和校准的不同之处在于:
1)法律制约力不同。检定具法制性,属计量管理的执法行为,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人员应取得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收费执行国家法规的规定,无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都属于法制检定。强制检定具有强制性。而校准无法制性要求,它是用户的自觉自愿行为,服务范围、服务收费通过双方协议的形式确定。
2)依据不同。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检定机构须对被检器具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校准依据校准规范、校准方法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技术文件,可以是技术规则、规范或顾客要求,也可以由校准机构自行制定,校准机构一般不需要作出符合性声明,由测量仪器的使用方根据校准结果对被校准的对象进行评价,必要时也可确定其某一性能是否符合预期的要求。
3)从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方式上,检定是自上而下地将国家计量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逐级传递给各级计量标准直至普通计量器具,校准是自下而上地将量值溯源到国家基准,可以越级,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提供溯源服务的实验室、溯源时间和方式。
4)检定的项目多于校准。检定包含定性试验和定量试验两部分内容,是对测量仪器计量特性及技术要求符合性的全面评定。校准一般仅涉及定量试验,只评定示值误差。
5)结果报告的形式不同。检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通常发给校准证书。依据ISO/IEC17025:1999的规定,有规程一类的技术依据可以不给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因此检定证书一般只提供最大允许误差或误差极限,不给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为了对测量仪器所得测量结果的正确性提供一种量化的声明,校准需要通过建立测量溯源性和提供测量不确定度,使用户建立对校准获得的测量结果的可信度。
从前面的查询情况可以看出,有关标准规定的都是检定。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0年第42号公告规定是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也就是说两种方式可以自行选择,只要保证量值准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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